西本要聞
2023年1—11月份全國房地產市場基本情況
2023年12月15日10:14 來源:國家統計局
一、房地產開發投資完成情況
1—11月份,全國房地產開發投資104045億元,同比下降9.4%(按可比口徑計算,詳見附注6);其中,住宅投資78852億元,下降9.0%。
1—11月份,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施工面積831345萬平方米,同比下降7.2%。其中,住宅施工面積585309萬平方米,下降7.6%。房屋新開工面積87456萬平方米,下降21.2%。其中,住宅新開工面積63737萬平方米,下降21.5%。房屋竣工面積65237萬平方米,增長17.9%。其中,住宅竣工面積47581萬平方米,增長18.5%。
二、商品房銷售和待售情況
1—11月份,商品房銷售面積100509萬平方米,同比下降8.0%,其中住宅銷售面積下降7.3%。商品房銷售額105318億元,下降5.2%,其中住宅銷售額下降4.3%。
11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積65385萬平方米,同比增長18.0%。其中,住宅待售面積增長20.4%。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到位資金情況
1—11月份,房地產開發企業到位資金117044億元,同比下降13.4%。其中,國內貸款14227億元,下降9.8%;利用外資42億元,下降35.1%;自籌資金38505億元,下降20.3%;定金及預收款39583億元,下降10.9%;個人按揭貸款19982億元,下降8.1%。
四、房地產開發景氣指數
11月份,房地產開發景氣指數(簡稱“國房景氣指數”)為93.42。
表12023年1-11月份全國房地產開發和銷售情況
點擊下載:相關數據表
表22023年1-11月份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房地產開發投資情況
表32023年1-11月份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房地產銷售情況
附注
1.指標解釋
房地產開發企業本年完成投資:指報告期內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設工程、土地開發工程的投資額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購置費等的投資。該指標是累計數據。
商品房銷售面積:指報告期內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總面積(即雙方簽署的正式買賣合同中所確認的建筑面積)。該指標是累計數據。
商品房銷售額:指報告期內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總價款(即雙方簽署的正式買賣合同中所確認的合同總價)。該指標與商品房銷售面積同口徑,也是累計數據。
商品房待售面積:指報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銷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積中,尚未銷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積,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積,但不包括報告期已竣工的拆遷還建、統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產公司自用及周轉房等不可銷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積。
房地產開發企業本年到位資金: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報告期內實際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各種貨幣資金及來源渠道。具體細分為國內貸款、利用外資、自籌資金、定金及預收款、個人按揭貸款和其他資金。該指標是累計數據。
房屋施工面積: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報告期內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積。包括本期新開工的面積、上期跨入本期繼續施工的房屋面積、上期停緩建在本期恢復施工的房屋面積、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積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緩建的房屋面積。多層建筑物的施工面積指各層建筑面積之和。
房屋新開工面積: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報告期內新開工建設的房屋面積,以單位工程為核算對象。不包括在上期開工跨入報告期繼續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積和上期停緩建而在本期復工的建筑面積。房屋的開工以房屋正式開始破土刨槽(地基處理或打永久樁)的日期為準。房屋新開工面積指整棟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積,不能分割計算。
房屋竣工面積:指報告期內房屋建筑按照設計要求已全部完工,達到住人和使用條件,經驗收鑒定合格或達到竣工驗收標準,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棟房屋建筑面積的總和。
2.統計范圍
有開發經營活動的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法人單位。
3.調查方法
按月(1月份除外)進行全面調查。
4.全國房地產開發景氣指數簡要說明
全國房地產開發景氣指數(簡稱“國房景氣指數”)遵循經濟周期波動的理論,以景氣循環理論與景氣循環分析方法為依據,運用時間序列、多元統計、計量經濟分析方法,以房地產開發投資為基準指標,選取了房地產投資、資金、面積、銷售有關指標,剔除季節因素的影響,包含了隨機因素,采用增長率循環方法編制而成,每月根據新加入的數據對歷史數據進行修訂。國房景氣指數選擇2012年為基年,將其增長水平定為100。通常情況下,國房景氣指數100點是最合適的景氣水平,95至105點之間為適度景氣水平,95以下為較低景氣水平,105以上為偏高景氣水平。
5.東、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劃分
東部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山東、廣東、海南10個省(市);中部地區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個省;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市、自治區);東北地區包括遼寧、吉林、黑龍江3個省。
6.同比增速說明
房地產開發投資、商品房銷售面積等指標的增速均按可比口徑計算。報告期數據與上年已公布的同期數據之間存在不可比因素,不能直接相比計算增速。主要原因是:(一)加強在庫項目管理,對退房的商品房銷售數據進行了修訂。(二)加強統計執法,對統計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數據,按照相關規定進行了改正。(三)加強數據質量管理,剔除非房地產開發性質的項目投資以及具有抵押性質的銷售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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