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國家礦山安監局:進一步加強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
2024年10月28日09:22 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印發〈關于防范遏制礦山領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有關要求,強化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和重大災害超前治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制定發布了《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規范》(KA/T22—2024,以下簡稱《規范》),《規范》將于2024年11月1日起實施。為進一步加強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入開展《規范》學習宣貫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各礦山企業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工作計劃,深入開展學習宣傳貫徹《規范》工作。各級礦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通過宣講培訓、專題講座、專家講解等多種形式,組織礦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礦山企業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進行系統學習,準確把握《規范》的規定要求和主要內容。各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要組織制定并落實《規范》培訓方案,強化對礦山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以及相關工種的教育培訓,確保掌握普查工作范圍、流程、方法和技術手段。要對標對表《規范》查找自身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存在的短板和漏洞,明確普查工作的改進方向,確保《規范》落實落地。
二、進一步強化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礦山企業根據《規范》內容,健全完善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制度、機構,配齊管理技術人員,堅持全面普查、周期實施、分區施策、常態補充的原則開展普查工作。2024年底前,礦山企業要在前期普查工作的基礎上,按照《規范》進行查漏補缺,查清3-5年內生產區、規劃區和其他區域的各類隱蔽致災因素,對于隱蔽致災因素未查清、未探明、未治理到位的,不得在影響區域內進行采掘作業。要督促礦山企業強化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成果管理運用,按照《規范》要求,以報告、圖紙、報表、臺賬等形式綜合體現普查成果,并引導督促礦山企業數字化管理普查成果的圖檔數據。要督促礦山企業加強普查成果分析與應用,分析礦山存在的災害風險,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和災害治理方案,實施源頭治理。要推動礦山企業根據瓦斯、水、火、沖擊地壓等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結果,合理調整礦山災害等級,該“戴帽”的必須“戴帽”。
三、加強對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的監管監察
各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掌握轄區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開展情況,定期進行研判分析,確保普查成果完整可靠。要加強對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的監督檢查,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組織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審查,對于未按時完成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對普查結果缺乏應有實際工程量支撐、普查內容不全、審核把關不嚴格的,要責令推倒重來。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將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情況納入監察執法內容,對于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工作不實不細的礦山企業,要依法依規查處;發現故意弄虛作假、應付檢查的,要追究礦山企業及相關技術服務機構有關責任人責任。
請各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迅速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轄區各礦山企業。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綜合司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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