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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蘇市巴音溝叢龍煤礦90萬噸/年改擴建項目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獲批

2025年02月07日13:38   來源:新疆生態環境廳
摘要:你公司《關于〈烏蘇市巴音溝叢龍煤礦90萬噸/年改擴建項目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申請》及相關附件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烏蘇市巴音溝叢龍煤礦:

你公司《關于〈烏蘇市巴音溝叢龍煤礦90萬噸/年改擴建項目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的申請》及相關附件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烏蘇市巴音溝叢龍煤礦90萬噸/年改擴建項目變更(以下簡稱“本項目”)位于塔城地區沙灣礦區西區,行政區劃屬塔城地區烏蘇市。井田中心地理坐標為:東經85°04′33.83″,北緯44°01′45.25″。本項目變更后生產規模仍為90萬噸/年,為低瓦斯礦井,井田面積12.4598平方千米,設計可采儲量5710萬噸,服務年限45.32年,采用主、副斜井開拓方式。在現有工業場地內利用已有的主、副斜井及斜風井,新建北部斜風井、矸石周轉場、表土堆放場、道路等工程。本項目新增總占地面積約為12.09公頃,其中永久占地面積約為9.6公頃,臨時占地面積約為2.49公頃。項目總投資約為107393.68萬元,其中環保投資約為3755.16萬元,環保投資約占總投資的3.5%。

2020年4月,我廳出具《關于烏蘇市巴音溝叢龍煤礦90萬噸/年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新環審〔2020〕68號),批復開采規模為90萬噸/年,井田面積17.92平方公里。該礦井取得環評批復后,首采區、采區數量、井田面積、開采標高、矸石周轉場、服務年限等發生變動,經界定,本次變更屬于重大變動,應當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你公司在重新報批環評文件前已開工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根據塔城地區生態環境局《關于烏蘇市巴音溝叢龍煤礦90萬噸/年改擴建項目現場核查意見》明確:已動工程未造成環境污染后果,不予行政處罰”。你公司要認真汲取教訓,增強守法意識,杜絕此類環境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二、根據新疆恒升融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編制的《烏蘇市巴音溝叢龍煤礦90萬噸/年改擴建項目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的評價結論、自治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對《報告書》的技術評估報告(新環評估〔2024〕185號)和自治區排污權交易儲備中心關于《報告書》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審查意見(新環排權審〔2024〕66號),項目符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于新疆塔城地區沙灣礦區西區總體規劃的批復》(新發改能源〔2019〕858號)《關于新疆塔城沙灣礦區西區總體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新環函〔2018〕1308號)、塔城地區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在嚴格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后,項目所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可以得到緩解和控制。我廳同意按照《報告書》中所列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和擬采取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進行建設。

三、在項目建設、運行和環境管理中要認真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要求,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確保生態環境影響可控,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并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嚴格落實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按照“邊開發、邊恢復”的原則,參照《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技術規范(試行)》(HJ651-2013)《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規劃)編制規范(試行)》(HJ652-2013)等相關要求,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制定并嚴格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恢復方案。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依法履行項目占用草地、耕地等征占地手續,并采取補償和恢復措施,結合保護對象的保護要求和主管部門意見,進一步完善相關保護措施。嚴格控制開采范圍,嚴禁越界開采,按規范要求嚴格落實對工業場地、地表沉陷區、采空區、導水裂隙帶、新疆烏蘇佛山國家森林公園、頭道河、烏拉斯臺河、安集海河等區域留設保護煤柱,確保各環境敏感目標不受本礦區開采活動影響;建立地表沉陷、裂縫、地表巖移及生態監測機制,對沉陷土地進行綜合整治和生態恢復,將煤炭開采對井田內生態環境影響降至最低;科學合理地進行施工組織,盡量少挖方、少填方,最大限度地保持原有地貌;嚴格落實生態跟蹤監測計劃,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杜絕事故發生;閉礦后及時拆除地表設施,恢復原有生態、地貌。

(二)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后用于礦區綠化及降塵灑水;施工廢水經沉淀池處理后綜合利用。運營期礦井涌水經礦井水處理站處理后須滿足《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426-2006)及《煤礦井下消防、灑水設計規范》(GB50383-2016)要求,回用于生產系統、降塵灑水、防火灌漿、井下生產降塵用水、綠化等。生活污水經生活污水處理站處理須滿足《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DB654275-2019)中A級標準、《煤礦井下消防、灑水設計規范》(GB50383-2016)要求,灌溉季用于礦區綠化及降塵灑水,非灌溉季暫存于礦井水蓄水池用于黃泥灌漿等。加強施工期、運營期管理,禁止廢(污)水外排。

嚴格落實分區防滲要求,柴油罐區、危廢暫存間等重點區域采取重點防滲措施,礦井水處理站、生活污水處理站、工業場地、矸石周轉場采取一般防滲措施,嚴格按要求設置截、排水設施,建立地下水環境監測系統,制定地下水跟蹤監測計劃,根據監測結果采取必要的優化措施,確保區域地下水得到有效保護。

(三)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措施。本項目采用電鍋爐取代原有燃煤鍋爐采暖,現有燃煤鍋爐應按相關要求進行拆除并做好生態恢復工作。廠區四周設置圍擋,地面采取全硬化措施,并定期灑水降塵;破碎篩分工序采取吸塵罩+袋式除塵器處理后煙氣排放須滿足《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426-2006)中表4限值要求;矸石臨時堆放場、篩分車間、輸煤走廊、全封閉儲煤場等設施和各轉載點和落煤點等區域及運輸過程均須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廠界煤塵污染物排放應滿足《煤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426-2006)的要求。

(四)落實固體廢物分類處置措施。運營期廢機油暫存于危廢暫存間,定期委托具備相應危廢處置資質的單位安全處置。危險廢物儲存、轉移等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23)《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等相關要求。矸石臨時堆存于矸石周轉場,定期外售周邊企業,對不具備利用或利用價值較低的矸石,回填地表沉陷區。煤泥與原煤摻混后外售;煤塵灰摻入末煤作為產品銷售;生活污水處理站污泥壓濾干化后作為礦區綠化肥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奎屯市生活垃圾填埋場妥善處置。

(五)落實噪聲防治措施。選用低噪聲設備,風機、泵類等聲源,采取基礎減振、隔聲降噪等措施,對機械設備定期保養和維修,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運營期廠界晝、夜噪聲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中的2類區限值要求。

(六)加強環境風險防范。嚴格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地面設集油坑,四周設置圍堰防止泄漏油品外流;建立二氧化氯出入庫及使用登記臺賬;做好相關的礦井涌水預測和監測工作,避免發生風險事故;設置足夠容積的防滲事故水池,確保在非正常工況、事故狀態下各類污水均得到妥善處置,事故池嚴禁挪作他用。建立嚴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加強應急物資、應急隊伍等保障,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能力和水平。

(七)嚴格落實“以新帶老”整改措施,并作為本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提條件之一。

(八)項目穩定達產運行后,應盡快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3-5年內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重點關注工程實施后對區域地表水、地下水、生態環境的影響,根據后評價結果,及時補充、完善相關環境保護措施。

四、項目運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取得(變更)排污許可證,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批準的《報告書》中各項環境保護、污染物排放清單等的執行情況及其他有關內容,并按證排污。

五、在項目施工和運營過程中,應建立暢通的公眾參與平臺,及時解決公眾提出的環境問題,滿足公眾合理的環保訴求。定期發布企業環境信息,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你公司應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內部生態環境管理體系,明確機構、人員職責和制度,加強生態環境管理,推動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項目建設必須嚴格執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應將優化和細化后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概算納入設計以及施工、工程監理等招標文件及合同,并明確責任。貫徹生態文明理念,加強對施工企業的生態環保宣傳教育和管理,推進綠色施工,創建綠色工程。項目建成后,須按規定開展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如項目發生重大變動,環評文件須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部門重新審批。自環評文件批準之日起滿5年,工程方決定開工建設,環評文件應當報我廳重新審核。

七、塔城地區生態環境局、塔城地區生態環境局烏蘇市分局要切實承擔事中事后監管主要責任,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按照《關于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監管工作機制的意見》(環執法〔2021〕70號)要求,加強對該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局要加強對環境保護“三同時”及自主驗收工作的監督指導。

八、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批復后2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后的《報告書》分送塔城地區生態環境局、塔城地區生態環境局烏蘇市分局,并按規定接受各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九、自治區生態環境廳《關于烏蘇市巴音溝叢龍煤礦90萬噸/年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新環審〔2020〕68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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