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江蘇:關于進一步明確2020—2021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0年08月11日14:07   來源:西本資訊
摘要:根據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環辦大氣函〔2020〕340號)和省大氣辦《江蘇省秋冬季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辦理辦法(試行)》(蘇大氣辦〔2019〕1號),為規范2020—2021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申報工作,科學實施差別化管控,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各設區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

根據生態環境部《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環辦大氣函〔2020〕340號)和省大氣辦《江蘇省秋冬季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辦理辦法(試行)》(蘇大氣辦〔2019〕1號),為規范2020—2021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申報工作,科學實施差別化管控,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長流程聯合鋼鐵、短流程鋼鐵、鐵合金、焦化、石灰窯、鑄造、氧化鋁、電解鋁、炭素、銅冶煉、鉛鋅冶煉、鉬冶煉、再生銅鋁鉛鋅、有色金屬壓延、水泥、磚瓦窯、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巖礦棉、玻璃鋼(纖維增強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煉油與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藥、農藥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纖維素醚、包裝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與合成革制造、橡膠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車整車制造、工程機械整機制造、工業涂裝等39個重點行業的企業,必須達到《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規定的A級或引領性指標水平,且滿足《江蘇省秋冬季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方可申請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

二、保障類、環境基礎設施類、戰略新興產業類、軍工類企業,以及納入江蘇省環保信任企業名單的企業,必須達到《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規定的B級及以上績效分級或引領性指標水平,且滿足《江蘇省秋冬季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辦理辦法(試行)》規定的條件,方可申請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保障類企業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僅允許從事特定保障任務的生產經營。

三、建筑施工類企業(爆破、破碎、拆除、土石方作業除外),仍按照《江蘇省秋冬季錯峰生產及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停限產豁免辦理辦法(試行)》執行。各地可視情減少對小微涉氣企業的管控措施,在難以滿足減排要求的情況下,可按需對涉氣排放工序采取相應措施;應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當地空氣質量影響小的生活服務企業采取停限產措施。

9月15日前,各設區市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組織相關部門完成豁免企業(工地)的審核,并向社會公示,無異議的于9月25日前向社會發布并報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聯席會議辦公室

2020年8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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