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安徽關于馬鋼煉焦總廠建設焦爐項目有關問題的復函
2021年08月20日14:02 來源: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馬鞍山經濟和信息化局:
你局《關于馬鋼煉焦總廠焦爐大修改造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審批及公示公告的請示》(馬經信〔2020〕65號)收悉。根據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和《安徽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我省嚴禁新增焦化產能。鑒于國家至今尚未明確嚴禁新增焦化產能具體操作辦法,經商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現就建設(含新建、改建、擴建,下同)焦化項目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于嚴禁新增焦化產能
焦化建設項目備案前,須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明確項目產能及其指標(退出設備)來源,以及項目建設與退出設備關停進度安排。建設項目所在地與產能指標來源涉及跨省、設區市(或直管縣,下同)的,產能置換方案由項目建設所在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初審后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組織審核確認;其余由所在設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組織審核確認。
建設項目投產前,產能置換方案確認部門須督促完成退出設備拆除并驗收。項目備案部門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發現項目建設內容與備案信息不一致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關于產能置換方案審核確認
對項目業主報送的擬建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堅持采信企業承諾與現場核實查驗相結合,細致甄別置換方案特別是所采用產能指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溯清產能指標源頭。對《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產能、前期已經納入國家淘汰落后任務的退出產能不得用于產能置換。
產能置換方案確認部門應委托全國性行業組織或具備行業內甲級工程資信等級的第三方機構對方案涉及建設、退出裝備產能進行評估,并邀請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參與。對評估未通過的產能置換方案,不得予以確認。產能置換方案確認意見抄送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省生態環境廳。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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