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煤礦地質工作細則(征求意見稿)》意見開征
2023年10月07日13:27 來源: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煤礦地質工作,為煤礦安全生產提供地質保障,有效預防煤礦事故,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組織對《煤礦地質工作規定》(安監總煤調〔2013〕135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煤礦地質工作細則(征求意見稿)》(附件1)。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10月18日,反饋意見請填寫《征求意見表》(附件3)并發送至電子郵箱sgdcc@163.com。
聯系人及電話:苗耀武,010-64463973。
煤礦地質工作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煤礦地質工作,為煤礦安全生產提供地質保障,有效預防煤礦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煤礦企業、煤礦(井工煤礦、露天煤礦,下同)、有關單位的煤礦地質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煤礦地質工作是指在原勘探報告的基礎上,從煤礦基本建設開始,直到閉坑為止的全部地質工作。
第四條煤礦地質工作應當堅持“綜合勘查、科學分析、預測預報、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煤礦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研究煤礦地層、地質構造、煤層、煤質、瓦斯、水文地質、沖擊地壓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等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
(二)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
(三)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煤礦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
(四)估算和核實煤礦煤炭資源儲量以及煤礦瓦斯(煤層氣)資源儲量,掌握資源儲量動態,為合理安排生產提供可靠依據;
(五)調查、研究煤礦含煤地層中共(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開采利用價值。
第六條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下同)、煤礦總工程師具體負責煤礦地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
第七條煤礦企業、煤礦應配備地質副總工程師,設立地測部門并配齊所需的地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建立健全煤礦地質工作規章制度。
地質副總工程師、地測部門負責人應由地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第八條煤礦企業、煤礦應組織或安排地質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或業務培訓,每3年至少進行1次。
第九條煤礦企業、煤礦應積極采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和新裝備,認真開展煤礦地質研究,積極推進煤礦地質透明化,不斷提高煤礦地質工作的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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