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臨沂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版)

2023年10月09日11:11   來源:臨沂市人民政府網
摘要:《臨沂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臨政辦字〔2023〕83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臨沂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版)》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沂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臨政辦字〔2020〕113號)同時停止執行。

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沂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魯政發〔2021〕14號)、《山東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的若干措施》(魯環委〔2022〕1號)、《山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魯政辦字〔2023〕34號)、《臨沂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臨沂市行政區域內出現除沙塵天氣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

(四)預案體系

臨沂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市應急預案)、各縣區(含開發區,下同)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市直有關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市轄區內列入限產、停產、輪產、錯峰運輸和錯峰生產企業編制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減排操作方案(以下簡稱企業減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積極預防;統籌兼顧,差異管控;屬地負責,部門聯動;信息發布,社會參與。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組織機構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體育局、市氣象局、國網臨沂供電公司和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同志組成。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預報預警組、專家咨詢組、督導檢查組,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成立縣區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區應急指揮部),由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同志任指揮長。

(二)機構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承擔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領導工作,負責應急處置重大事項的決策;負責指揮、組織、協調全市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檢查評估以及責任追究等工作;承擔省應急工作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落實市應急指揮部決策事項;制定和完善市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指導各縣區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指導企業編制相應的減排操作方案;協調和督導各成員單位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工作;組織預報預警組、專家咨詢組對重污染天氣會商研判;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總結分析;負責發布和解除重污染天氣預警。

預報預警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組成,負責根據空氣質量和氣象觀測數據,對全市環境空氣質量進行監測預報,確定重污染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并及時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專家咨詢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聘請相關專家組成,負責重污染天氣發生時提供技術支持和對策建議。

督導檢查組由各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組成,負責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及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監測、預警、響應等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反饋有關情況并對履職不到位的提出問責處理意見。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件。

三、預警預報

(一)風險評估

重污染天氣是大氣污染物排放、氣象條件和二次轉化綜合作用的空氣污染現象,表現為空氣質量指數(AQI)大于200,達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響人們正常生活,危害身體健康。因此,依法實施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是預防和緩解重污染天氣影響、保障群眾身體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統一采用空氣質量指數(AQI)指標,AQI日均值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

1.細顆粒物(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別為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三級。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2.臭氧(O3)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預測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

(三)監測預報

1.監測。生態環境、氣象部門分別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和氣象狀況觀測,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研判分析等工作,并及時報送有關信息,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2.預報。生態環境、氣象部門根據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變化特征,結合大氣污染源排放情況,對未來7天城市環境空氣質量進行預報,對未來10天環境空氣質量變化趨勢進行預測。

3.會商。生態環境、氣象部門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預報會商機制,預測未來可能出現的重污染天氣。當預測可能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會商,并將會商結果報送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加密會商頻次,必要時組織專家開展集體會商。

(四)預警發布

重污染天氣實行城市預警。對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當預測到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提前24小時以上發布城市預警信息。對O3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當預測O3濃度可能達到預警條件時,適時發布預警。預警信息發布后報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備案。

區域應急聯動。以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內城市平均AQI作為指標,以黃色、橙色、紅色預警分級標準作為啟動條件,當預測區域內多個連片城市空氣質量達到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級別時,按照生態環境部、省應急工作小組通報的預警提示信息,及時組織開展區域應急聯動,發布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應急響應,采取應急減排措施。

(五)預警解除與調整

預警解除、預警等級調整與預警發布的主體及程序一致。

1.預警降級與解除。當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應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并提前發布信息。

2.預警調整。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及時采取升級措施。

四、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分級

1.對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實行分級響應,對應預警分級,將應急響應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應急響應、Ⅱ級應急響應、Ⅰ級應急響應。

(1)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2.對O3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不分等級,當發布O3預警時,啟動O3重污染應急響應。

(二)應急響應啟動

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后,市應急指揮部按照市級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采取與預警等級對應的應急響應措施。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有關工作。啟動應急響應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適時派出督導檢查人員對各縣區落實應急減排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三)總體減排要求

1.動態修訂減排清單。市應急指揮部要按照省應急工作小組要求及時組織修訂城市應急減排清單,充分利用排污許可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單編制成果,組織各縣區對重點涉氣工業企業進行逐一排查,確保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全部納入應急減排清單,非重點行業但屬于城市主要涉氣企業的,也要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管理,其他行業視情納入。應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對當地空氣質量影響小的生活服務業采取停限產措施。

2.嚴格落實減排比例。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核算應急減排基數和各級別預警條件下工業源、揚塵源和移動源清單的應急減排比例,確保滿足應急減排要求,實現預期應急減排效果。

(1)PM2.5為首要污染物的應急響應期間,城市全社會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揮發性有機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下,減排比例應分別達到10%、20%、30%以上,另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SO2和NOX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在Ⅲ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下,不應低于20%、40%、60%。污染物減排目標要分解落實到工業源、移動源和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

(2)O3為首要污染物的應急響應期間,以應急減排清單為基礎,將VOCs和NOX重點排放源納入管控。原則上,城市全社會VOCs和NOX減排比例均不低于20%,另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VOCs和NOX協同減排量,確保污染物減排能夠達到降低O3濃度的效果。

(四)應急響應措施

1.實行差異化應急管控。為進一步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更好的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積極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對重點行業工業企業實行績效分級和差異化管控,對涉及民生需求的工業企業、重點建設工程實行應急保障。

(1)重點行業工業企業。依據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印發的《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技術指南》)和《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補充說明》,持續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績效分級,按照A、B、C、D四個等級和引領性、非引領性企業標準,在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實施差異化管控。評為A級和引領性的企業,可以自主采取減排措施;B級及以下企業和非引領性企業,減排力度不低于《技術指南》要求。同時,可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和實際污染狀況,制定更為嚴格的減排措施。對國家、省未制定績效分級標準的工業企業,市應急指揮部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多、環境影響較大的行業企業,參照制定相應的績效分級標準和差異化應急減排措施,并規范企業績效分級工作程序,確保績效分級結果公開、公平、公正。

(2)保障類工業企業。對于涉及居民供電、供暖、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資生產、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運轉的工業企業以及涉軍、涉政類生產企業,納入保障類企業管理,實施“以熱定產”或“以量定產”。對承擔協同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等保障民生任務的企業,要統籌民生任務分配,嚴禁故意分散處置任務。對涉及外貿出口、戰略性產業、新興產業等工業企業,涉及教學用書、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業以及民生需求的農藥、醫藥生產企業,可以納入保障類清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原則上,對于重點行業內的保障類企業,應達到B級及以上績效等級水平。對保障類企業要從嚴把關,確保污染防治設施高效完善、環境管理規范、運行穩定且達標排放。保障類企業在預警期間僅準許從事特定保障任務的生產經營,若超出允許生產經營范圍,或未達到相關環保要求的,一經發現,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3)重點建設工程。對重點保障性建設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重點項目,省重大項目,中央、省投資計劃執行的項目建設工程等),需要納入保障類的,經省、市級相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滿足揚塵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納入保障類減排清單,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產措施。如保障類工程未達到相關要求的,一經發現,立即移出保障類清單。

(4)小微涉氣企業。對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組分單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中無有毒有害及惡臭氣體、污染物年排放總量100千克以下的企業(對于季節性生產企業,應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滿足城市總體減排要求的情況下,可不采取停限產措施。

2.精準實施應急減排措施。對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應當組織制定“一廠一策”企業減排操作方案,載明企業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并據此確定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的停限產生產裝置、工藝環節和各類關鍵性指標,做到企業應急減排措施“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對生產工序簡單,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實施全廠停產、整條生產線停產和輪流停產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公示牌”。工業企業減排措施應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產線或主要產排污環節(設備)為主;對通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產負荷等措施減排且不可臨時中斷的生產線或生產工序,應當依法安裝廢氣自動監控設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統,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數據記錄,同時應根據季節特點指導企業預先調整生產計劃,確保預警期間能夠落實減排措施。避免對非涉氣工序、生產設施采取停限產措施,確保應急管控措施精確到位,降低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

3.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要求。在重污染天氣應對過程中,要提醒企業自覺在污染防治設施啟動、停運、檢修時,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相關要求,需要安全監管部門審批的,必須批準后方可實施。在環境執法過程中,要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堅決防止施行強制措施產生安全隱患。

4.PM2.5重污染分級響應措施。各級應急響應措施應包括公眾防護措施、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1)III級應急響應措施。III級應急響應啟動后,應當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戶外活動。組織中小學、幼兒園停止室外活動。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綠色消費、綠色出行,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③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嚴格依法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黃色預警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執行揚塵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黃色預警減排措施。礦山、砂石料場、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除應急搶險、納入保障類減排清單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業、建筑拆除、噴涂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主干道和易產生揚塵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潔、灑水的基礎上,每天增加灑水降塵作業頻次(結冰期等特殊氣象情況除外)。

移動源減排措施。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區、縣城區內應采取國四及以下柴油貨車、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動機械監督檢查頻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2)II級應急響應措施。II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在執行III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停止舉辦大型群眾性戶外活動。

②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運力,合理調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營運頻次和營運時間,可采取減免公共交通乘車費用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強制性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嚴格依法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橙色預警減排措施。

揚塵源減排措施。除應急搶險、納入保障類減排清單外的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澆筑。

移動源減排措施。礦山(含煤礦)、洗煤廠、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類)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日載貨車輛進出10輛次以上)的單位,禁止使用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重型載貨汽車(含燃氣)進行運輸(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清潔能源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正在執行緊急公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及電力搶險等特種任務車輛外,城市主城區、縣城區內應禁止國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

(3)I級應急響應措施。I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在執行II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眾防護措施。在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彈性教學等措施。接到紅色預警且AQI日均值達到500時,學校可采取停課措施。

②強制性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嚴格依法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確定的紅色預警減排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按照市應急指揮部指令,可在城市重點區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勸返分流高排放車輛。

5.O3重污染應急響應措施。

(1)工業源減排措施。以煉油與石油化工、有機化工、工業涂裝、醫藥農藥、包裝印刷,以及火電、鋼鐵、水泥、焦化等行業為重點,“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減排措施,減排措施要落實到具體生產線、具體生產環節和設備。

(2)移動源減排措施。以大宗物料運輸車輛、城市貨運車輛、建筑施工車輛(新能源和國六排放標準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新能源和國三排放標準除外)等為重點,分時段、分區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減排措施。城市主城區(新西外環路、327國道、長春路、東外環路、南外環路連線形成的封閉區域)和縣城城區可采取分時段停止道路瀝青鋪設、市政設施和道路(橋梁)防腐作業、道路標識等涂裝或翻新作業、房屋修繕、建筑工地噴涂粉刷、大型商業建筑裝修、護坡噴漿、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業。停止汽修企業噴涂作業。減少或禁止日間油罐車裝卸汽油作業,鼓勵市民夜間加油。

(五)應急響應終止

預警解除后,應急響應自動終止。

(六)信息報送和總結評估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統籌調度各縣區前一日預警和應急響應情況,并報送省應急工作小組。各級應急指揮部要在應急響應終止3個工作日內對當次重污染天氣應急情況進行總結。內容包括:重污染天氣預警發布情況,應急響應情況,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等。

市應急指揮部每年5月底前組織對前12個月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進行評估,重點評估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和經濟成本、減排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問題等,并針對相關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并于5月底前報送省應急工作小組辦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加強調度督導。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體系,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總結評估等工作,確保重污染天氣得到妥善應對。

(二)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要加大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資金投入力度,為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減排清單修編、監測分析、預報預警、應急處置、監督檢查、應急基礎設施建設、運行和維護以及應急技術支持等各項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三)物資保障

各級應急指揮部要制定應急期間應急儀器、車輛、人員防護裝備調配計劃,明確各項應急物資的儲備維護主體、種類與數量。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能分工,配備種類齊全、數量充足的應急儀器、車輛和防護器材等硬件裝備,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確保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順利開展。

(四)預報能力保障

加強環境空氣質量預報預警能力建設,建設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數據庫,完善環境空氣質量模擬、預報預警模型等軟硬件設施,配備一定比例的專職預報員。強化省、市預報預警平臺間的信息共享,加強與生態環境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預報預警平臺的交流合作。

(五)信息聯絡保障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機制,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并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

六、信息發布

(一)應急預案發布

各縣區應急指揮部要按照省、市有關要求及時組織修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應急減排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二)預警信息發布

1.發布的內容。預警期間信息發布的內容要包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污染程度、潛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議、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等。

2.發布的形式。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移動通訊等官方媒體以信息發布、科普宣傳、情況通報、專家訪談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3.信息發布的組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發布的指導協調,各縣區應急指揮部負責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發布,各級宣傳、網信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處置。

4.信息發布的時間。在重污染應急啟動期間,應適時公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等信息,通過各種媒體平臺及時發布。

七、應急演練

原則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重點檢驗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應急響應措施落實、監督檢查執行等情況,演練后要及時進行總結評估,進一步完善應急措施和機制。

八、預案管理

(一)預案宣傳

各級政府應充分利用微信公眾號、微博、電視、廣播等網絡及新聞媒體,加強應急預案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法律法規、健康防護等的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有關信息,積極正面引導輿論。

(二)預案培訓

建立健全市、縣(區)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培訓制度,根據應急預案職責分工,制定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對象和培訓內容,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三)預案備案

市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向省應急工作小組和市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各縣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應向市應急指揮部和縣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要制定本部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實施方案,向同級應急指揮部備案。重點工業企業“一廠一策”減排操作方案,應向縣區應急指揮部備案。

(四)預案修訂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做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形。

九、責任追究

加強對相關職能部門應對重污染天氣履職情況的監督,對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職缺位或慢作為不作為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對企事業單位應急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應急響應期間未落實應急減排措施要求、自動監測數據造假、生產記錄造假等行為,嚴格依法追究責任。對已評定績效等級的工業企業、保障類工業企業和重點建設工程等,未達到相應要求的,按規定對環保績效降級處理或移出保障類清單。

十、附則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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