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內蒙古開展歲末年初非煤礦山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

2023年12月12日10:47   來源:內蒙古應急管理廳
摘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歲末年初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內安委辦明電〔2023〕22號)要求,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決定開展歲末年初非煤礦山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

各盟市應急管理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全國和全區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全力做好歲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堅決防范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歲末年初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內安委辦明電〔2023〕22號)要求,自治區應急管理廳決定開

展歲末年初非煤礦山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現通知如下:

一、排查整治時間

從即日起至2024年1月中旬,集中利用1個月左右時間,在全區非煤礦山領域開展歲末年初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

二、排查整治范圍

對轄區所有正常生產建設的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和尾礦庫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對轄區所有長期停產、停建、停用的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和尾礦庫開展安全風險大巡查大排查。

三、排查整治重點內容

(一)地下礦山

1.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方面。①是否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是否查清采空區、水文地質、地壓和火災等隱蔽致災因素,并形成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報告;②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是否采取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并相互驗證;③對普查出的隱蔽致災因素是否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災害設防等級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④是否存在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手段單一、內容缺失、結論與災害情況嚴重不符;⑤是否存在未采取工程手段、人為編造隱蔽致災普查數據,弄虛作假的情況;⑥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報告是否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防范火災事故方面。①井下動火作業是否有主要負責人簽字的動火作業票,是否由具備資格的電焊(氣割)工進行動火作業,是否有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管理動火作業,是否嚴格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技術措施;②井下無軌設備是否取得礦安標志,并配備滅火裝置;③是否存在自然通風的情況,機械通風系統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保證主通風機連續運轉;④入井班組是否攜帶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入井人員是否隨身攜帶并能熟練使用自救器,作業人員是否能在30秒內正確佩戴使用自救器;⑤是否使用非阻燃電纜、非阻燃風筒及其他非阻燃設備設施,主要巷道是否使用木材或者其他可燃材料作為永久支護;⑥是否存在井下吸煙,采用電爐、燈泡等防潮、烘烤或取暖等情況;⑦井口和井筒內動火作業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人員,主要進風巷動火作業是否撤出回風側所有人員;⑧提升運輸、帶式輸送機運輸、爆破作業、使用鋰電池的設備和設施、充電裝置、易燃材料管理等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規定;⑨井下消防系統、消防管路、消火栓、滅火器設置配置是否符合安全設施設計和規程規定,井下車庫、加油站和儲油硐室是否符合規程要求,井口和平硐口50米范圍內的建筑物內是否存放燃油、油脂或其他可燃材料;⑩是否制定礦井火災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3.防范墜罐跑車事故方面。①提升機、防墜器、鋼絲繩、連接裝置、提升容器等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提升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失效;②豎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馬頭門設置的安全門或者搖臺與提升機是否實現聯鎖;③豎井提升系統過卷段是否按規定設置過卷緩沖裝置、楔形罐道、過卷擋梁以及是否能正常使用,提升人員的罐籠提升系統是否按規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過卷段內設置罐籠防墜裝置;④斜井串車提升系統是否按規定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阻車器、擋車欄,或者連接鏈、連接插銷是否符合規定;⑤斜井提升信號系統與提升機之間是否實現閉鎖;⑥無軌運人車輛是否取得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載人數量是否超過25人或者超過核載人數;制動系統是否采用干式制動器,是否同時配備行車制動系統、駐車制動系統和應急制動系統;是否按規定對車輛進行檢測檢驗。

4.防范中毒窒息事故方面。①是否建立通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通風技術人員和測風、測塵人員,通風作業人員是否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②是否形成完善的機械通風系統,風門、風橋等通風構筑物是否符合要求;獨頭采掘工作面和通風不良的采場是否安裝局部通風機,是否使用非礦用局部通風機,是否存在無風、微風、循環風冒險作業;③所有通風機是否安裝開停傳感器,主要通風機是否安裝風壓傳感器,回風巷是否設置風速傳感器;是否為從事井下作業的每一個班組配備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人員進入采掘工作面之前,是否檢測有毒有害氣體濃度;④廢棄礦井和井下廢棄巷道是否及時封閉,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⑤是否為每一位入井人員配備自救器,并確保隨身攜帶;是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確標示避災路線,并確保安全出口暢通;是否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現場處置方案,開展防中毒窒息事故應急演練。

5.防范透水事故方面。①是否查明礦區水文地質情況,及時更新礦區水文地質資料;②是否探明礦區及周邊采空區、小礦井、老井、廢棄巷道分布情況,是否查明積水區、含水層、巖溶帶、溶洞、地質構造等詳細情況,并填繪在相關圖紙中;③對接近水體的地帶或與水體有聯系的可疑地段,是否按照設計開展超前探放水作業,嚴格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④是否按照設計留設防隔水礦(巖)柱,嚴禁擅自開采、損毀;⑤是否對地表塌陷區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是否按照設計修筑地表截排水溝,嚴防地表水進入井下;⑥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是否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⑦是否按照設計安裝主水泵房排水泵和排水管,至少滿足“三泵兩管”;⑧水文地質類型中等或者復雜的礦井,是否配備防治水專門隊伍、專業人員、專用設備;⑨礦山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遇強降雨天氣或者采掘工作面出現透水征兆時,是否及時停產撤人。

6.防范冒頂坍塌事故方面。①是否嚴格落實頂板分級管理制度,確保巷道和采場頂幫穩定性,撬浮石、進行支護作業的人員是否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上崗;②回采作業前,是否嚴格“敲幫問頂”,處理頂板和兩幫的浮石,確認安全方準進行作業;處理浮石時,是否停止其他妨礙處理浮石的作業,嚴禁在同一采場同時鑿巖和處理浮石;③是否按照設計及時支護巷道和采場,嚴禁擅自改變支護形式或者降低支護標準;是否按照設計設置采場、巷道、硐室的高度、寬度等參數,嚴禁擅自增加暴露面積;④工程地質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以及開采深度超過800米的地下礦山是否建立并嚴格執行采空區監測預報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⑤是否建立地壓監測系統,實時在線監測,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⑥地表塌陷區是否設置明顯標志和柵欄,通往塌陷區的井巷應封閉,嚴禁人員進人塌陷區和采空區;⑦是否按照設計要求的處理方式和時限處理采空區;是否擅自開采、損毀設計要求的保安礦(巖)柱,是否擅自回收按照設計留設的采場頂、底、間柱;⑧采深超過800米或者規模超過30萬噸/年的礦山是否采用機械化“撬毛”作業;⑨井下連續出現礦柱劈裂破壞、支護開裂、頂板破裂、碎塊掉落等冒頂征兆時,是否及時停產撤人。

(二)露天礦山

1.防范邊坡坍塌事故方面。①是否建立健全邊坡管理和檢查制度;作業前是否對工作面進行檢查,清除危巖和其他危險物體;是否對邊坡重點部位和有潛在滑坡危險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②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臺階或者分層的方式進行開采;③工作幫坡角是否大于設計工作幫坡角,臺階(分層)高度是否超過設計高度;④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穩定性進行評估;⑤是否對高度150米及以上邊坡或者排土場進行在線監測;⑥是否按照設計要求設置安全平臺和清掃平臺;是否按照設計要求布置邊坡截排水設施,并保持暢通;⑦是否按照設計要求進行邊坡維護和加固。是否建立緊急撤離預警系統,保證預警信息迅速傳遞到每名入坑人員。

2.防范車輛傷害事故方面。①運輸道路等級、寬度、坡度和車擋,以及運輸設備規格型號和數量等是否符合設計或規程要求;②運輸道路是否符合通行、會車等安全要求,并按規定設置限速、道口等路標和警示標志;③是否存在外部運輸等社會車輛違規進入露天采場或排土場。

(三)尾礦庫

1.防范尾礦庫潰壩事故方面。①是否設立專門的尾礦庫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②是否按法規、國家及行業標準對壩體穩定性進行評估;③是否按照要求設置人工和在線安全監測設施,并有效運行;④是否存在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問題;⑤壩體是否出現貫穿性橫向裂縫,且出現較大范圍管涌、流土變形,壩體是否出現深層滑動跡象;⑥壩體外坡坡比、安全超高和干灘長度是否滿足設計要求;⑦壩體是否超過設計壩高,是否超設計庫容儲存尾礦;⑧尾礦堆積壩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設計堆積上升速率,浸潤線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潤線埋深;⑨是否定期對排洪系統進行檢查,排洪構筑物是否堵塞、坍塌;⑩是否按照要求采取冰下放礦方式放礦作業。

2.防范排洪系統損毀方面。①排洪系統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②是否嚴格按照規范和設計要求建設排洪系統,制作拱板、蓋板,是否存在未經設計單位同意擅自改變設計參數的行為;③是否建立排洪系統工程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檔案,保留隱蔽工程施工、監理記錄及相應影像資料;④從事排洪設施操作(含排洪井拱板安裝)的作業人員是否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⑤是否嚴格控制拱板安裝質量,安裝排水井拱板前是否對拱板的質量逐一檢查;安裝時拱板兩端砂漿是否填充飽滿、密實,拱板的施工及安裝過程是否留存隱蔽工程照片,并建立驗收檔案;⑥是否定期對排洪系統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隱患及時處理;⑦是否按照“應檢盡檢、能檢盡檢”原則,對排洪構筑物質量進行檢測;排洪構筑物質量經檢測不滿足設計要求的,是否完成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當前正處于歲末年初事故易發多發期,非煤礦山企業不同程度存在搶工期、搶進度、搶產量等情況,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同程度存在僥幸心理和松勁心態,現場作業人員“三違”現象抬頭,加之受低溫、寒潮、降雪、冰凍等惡劣天氣影響,不確定性因素持續增多,安全風險不斷加大。隨著元旦、春節臨近,人員流動持續增加,礦山停工停產、復工復產帶來的風險隱患積聚,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異常嚴峻復雜。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要深刻汲取各類事故教訓,充分認識做好當前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針對近期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和歲末年初安全生產特點,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深入開展非煤礦山大排查大整治,有效防范遏制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二)積極行動迅速部署大排查大整治。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要由主要或分管負責人組織,迅速行動,周密部署,同時同步開展大排查大整治。各非煤礦山企業要制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根據生產建設實際,細化完善大排查大整治內容,抽調各部門專業技術力量,對井上井下、選礦廠和尾礦庫等所有生產、非生產和生活區域進行全覆蓋、無死角排查整治,并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及時報告情況。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通過“安全評估+執法+服務”“回頭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初辦、延期現場核查和復核等方式對重點非煤礦山企業進行抽查檢查,對各盟市、旗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大排查大整治開展情況進行重點督導;各盟市應急管理部門對“三類高風險”礦山及中央企業所屬非煤礦山進行重點檢查,對各旗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和非煤礦山企業大排查大整治開展情況進行重點督查;各旗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對除上級抽查檢查以外的其他生產建設非煤礦山進行全面檢查,對長期停產停建停用非煤礦山進行巡查排查,對非煤礦山企業大排查大整治開展情況進行逐礦督查。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建立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臺賬,對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督促礦山企業按照“五落實”的原則進行落實整改,做到問題隱患逐一銷號、動態清零。

(三)嚴格監管執法營造高壓態勢。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加大監管執法力度,采取“四不兩直”、明查暗訪、突擊抽查等方式,將查處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作為重點,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罰處理;對存在查出的問題隱患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偷采盜采、私挖濫采、以采代建、未批先建,強令冒險作業,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仍然組織生產,不按設計生產施工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非煤礦山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典型違法違規案例一律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并公開曝光;經停產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發現涉嫌犯罪的,嚴格按照行刑銜接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積極營造高壓監管執法態勢。

各盟市應急管理部門要及時總結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進展情況,分析存在問題,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并將階段性和整體工作總結于12月15日、2024年1月20日前報送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內蒙古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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