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規
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基本條件(試行)
2024年08月28日10:28 來源: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各市安全生產委員會: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24〕26 號),省安委辦制定了《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基本條件(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4 年8 月21 日
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基本條件(試行)
一、為進一步加強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工作,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24〕26 號),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二、本條件適用于山西省境內的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
三、本條件共三部分,包括井工生產煤礦復產驗收基本條件、井工建設煤礦復工驗收基本條件和露天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基本條件(見表2)。
四、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山西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開展,并對照本條件設定的驗收內容(不涉及的驗收內容除外)和驗收要求進行。涉及的各項驗收內容達到驗收要求時,驗收結論為合格;有一項驗收內容達不到驗收要求時,驗收結論為不合格。
五、本條件采用的《煤礦安全規程》、相關規范和規定修訂后,按照對應的條款和修訂的內容執行。
六、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各自實際,對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基本條件制定補充性規定。
七、本條件由省應急管理廳(省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八、本條件自印發之日起試行?!渡轿魇∪嗣裾踩a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山西省煤礦復產復建驗收基本條件(試行)>的通知》(晉安辦發〔2019〕10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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